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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保加重處罰情形: 1、監測造假: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等污染物的,入罪標準并未要求超標排放,只要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同時還在排放上述污染物。 2、固廢:只要實施了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即可構成犯罪。 “有毒物質”、“危險廢物”、“劇毒化學品”等,沒有合法依據的,不得隨意認定。 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污染物的行為,不僅要審查是否構成污染環境罪還要審查是否構成非法處置進口的、投放危險物質等,同時構成二個以上罪名的,應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危廢: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經營活動,嚴重污染環境的,按照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 4、以超標三倍為例,是指污染物濃度為排放標準的三倍而不是四倍,即標準為1的,超過3即為超標。 二、監測機構:第三方監測機構雖然不屬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屬的監測機構,但只要是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所屬監測機構的主持下從事相關監測活動或者提供技術支持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所屬監測機構名義作出的監測報告,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三、企業應當知道,說不知道的,有罪應當知道: 不能作出合理解釋,可以認定其有罪,但有證據證明確系不知情的除外。 (1)根據其生產工藝、生產流程必然會產生污染物,但沒有處理、凈化設備,或者雖然有這些設備但沒有開啟的; (2)污染防治設施以及其他生產設備發生故障,在故障發生后的合理時限內未處置的; (3)上下家涉嫌共同犯罪的,知道下家無資質處理、無經營許可證或超出經營許可證范圍,且支付的處理費用明顯低于市場價的; (4)污染防治設施以及其他設備發生故障,發現后放任污染物排放的。 四、從寬處罰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依法從寬處罰。 1、受人指使、雇傭參與犯罪的; 2、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消除污染的; 3、主動賠償損失,積極修復生態環境的; 4、確系初犯,且有悔罪表現的。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不如實供述罪行的; (二)不退繳違法所得的; (三)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尚不構成妨害公務等犯罪的; (四)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五)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期間或者被責令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六)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七)曾因污染環境、非法捕撈、非法狩獵、走私固體廢物、非法采礦、濫砍濫伐林木等破壞生態環境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八)違反國家規定,跨省、市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九)違反國家規定,向省控重點河流、湖泊、灌溉水渠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十)污染環境行為嚴重影響群眾生產、生活的。 不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依法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的污染環境犯罪分子,可以適用緩刑: (1)在污染環境犯罪行為被發現之前,主動采取應急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并積極修復環境的; (2)案件經刑事偵查立案后,采取應急措施,挽回全部損失或基本消除污染影響的;因客觀原因導致環境難以全部修復,已經賠償全部損失和足額繳納生態修復資金的。 對判處緩刑的,一般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排污有關的活動。 六:查什么 主要對7個方面進行督查: 包括相關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大氣污染防治任務情況; 固定污染源環保設施運行及達標排放情況; “高架源”自動監測設施安裝、聯網及運行情況; “散亂污”企業排查、取締情況; 錯峰生產企業停產、限產措施執行情況; 涉揮發性有機污染物企業治理設施安裝運行情況等; 環保督查項目及要點: 項目 要點 注意事項及整改清單 不得建設國家禁止建設的項目?(詳見附件一) 主要檢查:國家禁止建設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業 無條件取締 不得是小散亂企業(詳見附件二) 檢查之一即是: 1、是否符合產政和布局規劃以及污染物排放不達標的企業。 2、環保等手續不全的企業 3、是否屬于磚瓦窯有機溶劑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業 由當地政府、管委會一律予以取締,企業還是按要求來 是否阻撓環境監察和環保執法(安徽碭山企業主阻礙環保執法,毆打環保人員,企業主已被刑拘,企業取締,且追責多個部門領導責任) 兩高環保司法解釋:應當從重處罰 企業千萬不要阻撓環境監察 企業有環保問題投訴 無偷排廢氣,污染治理設施是否簡陋老舊,能否做到達標排放問題?廢氣是否擾民 在檢查來之前,解決環保投訴問題。 現在很多問題是投訴引起,企業不得不注重, 檢查企業是否環保造假 兩高環保司法解釋對環保造假,從重處罰! 1、修改參數或者監測數據的; 2、干擾采樣 3、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行為 4、環評作假 入刑,企業信用受影響 項目是否未批先建、建批不符、環保驗收等 很多檢查是先看環評及批復、驗收及環保局的驗收文件,從中可以看出項目的主要廢氣產污環節、環保措施與實際情況是否一致。很多涉及氣等數據也是從環評及批復中來的。也會嚴查無排污許可證就排污的情況 環保違規清理去年底已結束,企業應該不能再有這方面的問題 大氣排污檢查: 1、重拳治理燃煤鍋爐 2、VOC 3、揚塵 4惡臭 5排氣筒規范設置 6、廢氣無組織排放治理 7、大氣防護距離及環境敏感點情況 燃煤鍋爐: 檢查建設單位鍋爐是否符合規定。是否上相關措施,是否是應該關閉取消的 檢查化工、石化等企業連續產生可燃性有機廢氣是否合理的處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燒方式處理,間歇產生可燃性有機廢氣采用焚燒、吸附或組合工藝處理是否合理。 檢查鍋爐燃燒設備的審驗手續及性能指標;檢查燃燒設備的運行狀況 檢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檢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工藝廢氣、粉塵和惡臭污染源 檢查廢氣、粉塵和惡臭排放是否符合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檢查可燃性氣體的回收利用情況; 檢查可散發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的運輸、裝卸、貯存的環保防護措施; 大氣污染防治設施 除塵、脫硫、脫銷、其他氣態污染物凈化系統 廢氣排放口 檢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設置新建排氣筒的區域內新建排氣筒; 檢查排氣筒高度是否符合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 檢查廢氣排氣筒道上是否設置采樣孔和采樣監測平臺 檢查排氣口是否按要求規范設置(高度、采樣口、標志牌等),有要求的廢氣是否按照環保部門安裝和實用在線監控設施。 VOC:是否做到廢氣達標且減量化、是否有吸附裝置 揚塵重點: 1有的項目的施工期 2、原輔材堆場 3、運輸 4、真的性措施 惡臭:是否擾民,措施是否有針對性 排氣筒規范設置:是否按相關要求設置 廢氣無組織排放治理: 1、對于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煙塵的排放點,有條件做到有組織排放的,檢查排污單位是否進行了整治,實行有組織排放; 2、檢查煤場、料場、貨物的揚塵和建筑生產過程中的揚塵、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揚塵污染的措施或設置防揚塵設備; 3、在企業邊界進行監測,檢查無組織排放是否符合相關環保標準的要求。 大氣防護距離及環境敏感點情況 趕快檢查大氣和衛生防護距離內的是否有環境敏感點,重點是否有投訴,及時解決 廢氣治理設施 廢水排放是否超標、異常 吸塵點是否有揚塵現象 除塵器卸灰有無二次揚塵區域 現場是否有冒灰、異常冒煙現象 運行點檢和檢修點檢是否到位 各項記錄是否記錄正常 是否按規定要求在停機時落實檢查、維護工作 檢查維護是否到位 是否按維護要求定期維護設備運行 有無異常或隱患設備故障或隱患是否及時整改 設備是否有欠維修情況 是否與生產設施同步運轉 是否同步檢修(包括大、中、小修) 關鍵備件及易耗件是否落實 設備及區域環境衛生系統運行參數是否符合要求 設施是否存在缺陷作業區 班組日常管理是否到位 是否有環保設施停運或部分停運及排污未申報情況 在線監測、生活污水專業化運營工作是否正常、是否按要求管 環境風險 檢查應急預案編、評、備、落實情況,附應急演練中情況文字、圖片及相關資料。 項目是否符合環保要求的初期雨水池(如化工、電鍍、印染、涉重等行業)和應急事故池等。 應急物資儲備情況(名稱、數量、有效期等)。 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工業源項目、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揚塵源項目 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項目清單。 各地要強化應急預案實施效果,將應急預案目標和任務要求落實到企業項目清單中,明確不同級別應急響應企業限產限排措施,并把減排措施細化到具體生產工序和停限產設備,確保措施可操作、可計量、可核實 本輪督察重中之重 對15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拆改和有機化工、餐飲等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未按時限要求完成治理任務的,以及污染防治設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達標,污染環境嚴重的,由環保部門負責依法責令其停產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不到位的責令停產關閉。 取締的“小散亂污”企業,將被取消現有生產經營資格和生產條件,做到斷水斷電、清除設備、清除原料、吊銷執照“四個到位”。 七、實際案例:偷排污水被罰700萬偷排污水偷排污水偷排污水 去年9月7日,佛山市檢察院對外通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就佛山市首例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支持公益訴訟起訴人佛山市檢察院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佛山一分租廠房因為偷排廢水8萬噸被判賠償超過700萬。 案情回顧:55外執法人員突襲廠房,帶走25人 2016年10月26日,佛山市環保局、市公安局30名環保執法人員、25名公安干警,對佛山市金業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廠房進行突擊檢查。 當執法人員走進企業車間時,被眼前景象驚呆了,車間內污水橫流,現場彌漫著一股刺鼻的汽霧。企業車間內能聞到明顯刺鼻氣味,現場工人沒有戴口罩。 檢查發現該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酸霧廢氣未經收集處理直接外排,通過比對各分包車間的污水排量,環保人員發現有相當一部分重金屬污染物的廢水未進行預處理。 經過縝密偵查,發現了該企業私設暗管將含重金屬的廢水排出廠外,涉嫌污染環境罪的事實。 此后,環保部門工作人員現場采集水樣帶回分析,公安部門將涉事廠房共計25名犯罪嫌疑人帶走協助調查,這一審就是兩年。 結果:賠償700萬,含環境損失、環境修復和環境評估費 隨后,佛山市檢察院因金業公司排放金屬鎳、鉻超標的廢水,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于2017年11月13日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2018年5月25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廣州中院審理查明,被告佛山市金業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業公司”)將五個生產車間租給五個租戶用于鋁制品生產、加工,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按用水量收取污水處理費。 經環境保護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核算,并出具《佛山市金業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非法排污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確定金業公司每天的廢水量為127.8噸,按照公司載明的投入生產日期,確認廢水的總排放時間為626天,最終確認金業公司排放鎳、鉻超標的廢水量為80002.8噸。 佛山市檢察院向法庭提出五個訴訟請求:金業公司停止污染環境的行為;金業公司在佛山市市級以上媒體就其非法排污損害環境公益的行為賠禮道歉;金業公司承擔環境修復費用181萬多元;金業公司承擔生態環境功能損害費用543萬多元;金業公司承擔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費用138000元。 經庭審,廣州中院在本案的一審判決中,對公益訴訟起訴人佛山市檢察院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予以認可和支持。(部分圖表來源:泰興市環境保護局) 注:近兩年來,中國的環保整治真正上升到了一個國家層面的高度,成為了繼計劃生育、房地產支柱之后的又一個國策。 當前環保形勢依然嚴峻,國家對環保的整治未曾有絲毫松懈,制造業老板不要指望環保會放松下來。 附件一、小造紙、制革、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鉛鋅、煉油、造金、農藥、漂染、電鍍、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 附件二、 “小散亂污”企業是指不符合產業政策、不符合當地產業布局規劃,污染物排放不達標,土地、環保、工商、質監等手續不全的企業。直白地說,就是企業規模小, 工藝落后,管理混亂,臟亂差,無證無照或是證照不全,尤其是缺少環保手續,沒有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有污染防治設施但不完善,不能實現達標排放,出現超標,企 業無組織排放嚴重(跑、冒、滴、漏嚴重)等類型的企業。 環保部確定的“小散亂污”企業包括有色金屬熔煉加工、橡膠生產、制革、化工、陶瓷燒制、鑄造、絲網加工、軋鋼、耐火材料、炭素生產、石灰窯、磚瓦窯、水泥粉 磨站、廢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膠黏劑、有機溶劑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業在內的16個重點行業。 如相關企業還不能從中深刻吸取教訓,吃虧的只能是自己! 轉自--微信公眾號(網優危廢)